(2015)东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5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38岁(1977年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伙同白丽杰、刘天鹏(均已判刑)于2013年8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16号院2号楼地下三层81号内,利用伪造的各类医院公章,非法制造并出售医院收费专用收据。案发后共查获扣押医院收费专用收据15份(上述收据经鉴定均系伪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36949.69元)。被告人张×于2015年1月28日���行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永外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白丽杰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北京籍人员购买假发票报销涉嫌诈骗的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出具的票据鉴定报告,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票据鉴别证明,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检鉴定书,证人王×、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犯白丽杰、刘天鹏的供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伙同他人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有自首情节,且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