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荣雄与诏安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诏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玉良路156号。法定代表人何德发,县长。委托代理人沈耿嵩,福建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钦添,男,诏安县房地产管理处工作人员,住福建省诏安县。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锦珠,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企业管理人员,住台湾地区新北市。委托代理人郑锦山,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庆周,福建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荣雄,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委托代理人胡海波,福建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斌(系李荣雄之子),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审第三人李文贵,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职员,住台湾地区新北市。原审第三人李文川,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自由职业,住台湾地区新北市。上述原审第三人李文贵、李文川的委托代理人李锦珠,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企业管理人员,住台湾地区新北市。上诉人诏安县人民政府、上诉人李锦珠与被上诉人李荣雄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诏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诏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诏安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沈耿嵩、罗钦添,上诉人李锦珠的委托代理人郑锦山、沈庆周,被上诉人李荣雄的委托代理人胡海波、李勇斌以及原审第三人李文贵、李文川的委托代理人李锦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2014)诏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柯秀娟审判员蔡月新代理审判员王炜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雪贞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