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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研与清河县花海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研,清河县花海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862号原告李研。被告清河县花海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法定代表人李兰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研与被告清河县花海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研申请撤回对被告清河县花海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研撤回对被告清河县花海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李研承担。审 判 长  王 荻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蓓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