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陌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路XX号XX宿舍,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某,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阴 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