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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陌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镇XX路XX号XX宿舍,个体工商户。被告:杨某,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阴 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