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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47-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平塘王村工业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4487175-7。法定代表人莫昌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东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37号,组织机构代码:66947793-5。法定代表人刘爱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106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086-7。法定代表人许业勇,总经理。本院已作出(2015)长执字第0014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故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13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杜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