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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刘某,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欲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苏双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琚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