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旧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被告刘某,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欲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苏双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琚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