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胡双喜与魏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81号原告胡双喜。被告魏伏军,曾用名郝伏军。原告胡双喜与被告魏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双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伏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双喜诉称,原告于2007年12月7日与被告签订协议,将陕AX11**号银灰色昌河面包车一辆卖给被告,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2010年至2014年西安交警队给原告发来违章通知书,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消除违章并办理过户,但被告有意躲避不见。2014年5月原告曾起诉,因证据不足后撤诉。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陕AX11**号牌销户手续。2、依法判令被告消除该车违章、违规记录共10条、交纳罚款9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伏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无辩词。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原告从他人处购得陕AX11**号二手昌河铃木牌面包车一辆,并将车手续过户至自己名下。2007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以12700元将该车卖与被告,并将车辆行驶证等手续交给被告。原、被告所签协议第4条载明“乙方(被告魏伏军)以后如有转让,甲方(原告胡双喜)必须提供转户的有关手续(身份证)”。目前该车所有权状况不详。原告称其曾多次找被告办理过户事宜未果,后听说被告将车卖给了昆朋(音),昆朋又将车卖到了废品站,但具体交易时间其不清楚。原告提供该车违章查询记录1份共9次,显示违章时间发生在2008年4月25日至2009年12月1日期间。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所签协议书、违章查询记录复印件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销户,根据原告陈述被告已将该车转让他人,原告未能向法庭举证说明该车目前权属或报废等情况,故该项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消除车辆违章交纳罚款,虽提供了违章查询记录,但据原告陈述被告魏伏军购车后该车又发生交易,但该违章系被告或其他买受人造成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双喜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贾战泉人民陪审员 卢 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