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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肖奇峰与张杰明、广州市和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杰明,肖奇峰,广州市和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杰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和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法定代表人:谢青新,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逸洲,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达宏,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奇峰,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法定代理人:肖春晖,男,汉族。法定代理人:何燕芳,女,汉族。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立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再审申请人张杰明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和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和新公司)、一审原告肖奇峰、一审被告张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杰明申请再审称:我在和新公司的劳动管理下,受其安排在增××石滩镇沙庄区域从事收发快递,并且获得劳动报酬,为此,虽然我们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不影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我作为弱势群体,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基本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和新公司没有提交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二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和新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二审判决根据查明事实认定我司与张杰明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张杰明的再审申请没有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张杰明与和新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和新公司是否需要为张杰明就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劳动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劳动关系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劳动者除了获得劳动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事务的权利等;2.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且要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3.劳动者的劳动须在高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两者之间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4.用人单位负责提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环境等必要的劳动条件。本案中,张杰明与和新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张杰明也未能提供和新公司的工作证或工资单,张杰明的报酬与其收取和派送的快件数量直接挂钩,原审时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均证实张杰明没有基本工资;其次,张杰明是以自己的车辆收取和派送快件,和新公司没有为张杰明提供车辆等劳动工具;第三,张杰明除了为和新货运公司派送快件外,其承认还为其他快递公司派送快件,张杰明交回和新公司的快件由其自行收取,派送快件的工作也没有严格的上下班时间,由此可见,张杰明并未受和新货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或人身依附关系;第四,张杰明以2.1元/张的价格向和新公司购买快递单,其向客户收取的快递费用中,由其自行留存部分费用作为报酬,其为和新货运公司派送快件则由和新公司按1元/件计算报酬。综上,张杰明与和新公司之间不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二者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张杰明主张其与和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张杰明并非和新公司的工作人员,故二审改判和新公司不需要为张杰明就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张杰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杰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银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