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超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超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928号原告上海超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超。委托代理人商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远敏,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村田安生(MURATAYASUO)。原告上海超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帝红能机械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人民陪审员 仇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