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学文与被执行人金昌市第一中学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金昌市某某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大学文化。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中学。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中学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市某某中学于2015年5月15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龙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