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无锡龙鹏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易昶诚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龙鹏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易昶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517号原告无锡龙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人民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邱凯。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易昶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广瑞路555号428室。法定代表人单红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龙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鹏公司)诉被告无锡易昶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昶诚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龙鹏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易昶诚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龙鹏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鹏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为730元,由龙鹏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