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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倩与王介猛、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王介猛,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0号原告王倩。被告王介猛。被告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介朋本院受理原告王倩与被告王介猛、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王介猛、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介猛、山东浩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用于担保王虎名下位于古槐辖区开泰花园小区14号东三单元五层东户,王倩名下(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房产各一处。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谢振平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