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丁志刚与顾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刚,顾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352号原告丁志刚。委托代理人蔡霞。被告顾平。原告丁志刚与被告顾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志刚及委托代理人蔡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志刚诉称,2013年上半年,被告承包南通皇邑饭店的水电安装工程,原告为其做水电装潢,170元/天,共做了150个工,合计25500元。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分多笔已支付原告10500元,余款15000元被告久拖不付,后约到2014年农历年底给付。到年底原告来追款,被告也不见原告。2015年3月22日,原告打听到被告回家了,就前去索款,被告认为原告上门要钱是不给被告面子,就纠集家人要打原告。原告报警后郭园派出所出警,被告承认欠原告工资,但就是不给。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欠款1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平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原告丁志刚跟随被告顾平在南通皇邑饭店做水电安装,被告顾平欠原告丁志刚工资款一万余元。2015年3月22日,原告丁志刚前往被告顾平家索要上述工资欠款,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如皋市郭园派出所出警,并组织双方调解,形成“快速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其中“处警情况”一栏载明:“2013年上半年,丁志刚跟在顾平后面在南通皇邑饭店做水电的工资壹万余元,具体数目双方以工计算,告知双方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目前顾平还欠丁志刚工资壹万余元,双方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丁志刚、顾平在该备案单下方均签字确认。后被告顾平未偿还原告工资欠款。原告丁志刚遂于2015年3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顾平给付原告工资欠款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快速处警现场处结备案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顾平欠原告丁志刚工资款一万余元,有双方在公安机关签字确认的备案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原告丁志刚现仅要求被告顾平偿还其工资欠款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平在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出庭原告的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丁志刚工资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丁志刚负担30元,被告顾平负担5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顾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