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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林方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坤,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慧,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张佳伟,董事长。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岩民初字第119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222191元的财产。原告为此向本院缴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经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岩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裁定,解除了相应的保全措施。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5858元。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8元,减半收取36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顺裕(龙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  建  锋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丽平(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