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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甘肃嘉誉龙电电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嘉誉龙电电子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84号原告甘肃嘉誉龙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钱大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斌,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永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嘉誉龙电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嘉誉龙电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嘉誉龙电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嘉誉龙电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嘉誉龙电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世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美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