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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学平与李蕾、赵旭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学平,赵旭惠,李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042号申请执行人:唐学平,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生,住许昌市机房街*号付*号。被执行人:赵旭惠,女,汉族,1969年2月19日生,住许昌市古槐街XX小区。被执行人:李蕾,女,汉族,1975年3月31日生,住许昌市解放路***号*号楼*单元**号。唐学平与赵旭惠、李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民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魏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学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旭惠、李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许昌市怡景花城颂苑6号楼东二单元6层西户的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唐学平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力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