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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