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孙某某,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村人。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代县xx镇xx街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