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孔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0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9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于2015年5月20日20时许,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5.5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钟村街钟汉路添美食对开路段,与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另,被告人孔某在事故后驶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随案移送的证据没有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