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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贾维民与宋启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民,宋启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47号原告:贾维民,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朱敬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启亮,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维民与被告宋启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维民撤回对被告宋启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又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