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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梁春成与杨治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成,杨治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753号原告梁春成。被告杨治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成与被告杨治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春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梁春成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