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梁春成与杨治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成,杨治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753号原告梁春成。被告杨治初。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成与被告杨治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春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春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梁春成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