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正华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通城钢结构有限公司,翁影剑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正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工商业区。法定代表人何焕玉。被执行人深圳市通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常兴广场西座17B。法定代表人翁影剑。被执行人翁影剑,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正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影剑、深圳市通城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仅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714.72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7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俊涛审判员 张兴安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盛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