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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五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尹停香与东阿县交通运输局、东阿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停香,女,农民。委托代理人:谢华辉,山东雄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东阿县商业街和工业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都军,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阿县刘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刘集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杨永海,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庆民,刘集镇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停香因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停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尹停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停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2175.5元,由上诉人尹停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东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