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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牛铖利、张志宏、薛明与高彦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铖利,张志宏,薛明,高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牛铖利,男,藏族。原告张志宏,男,汉族。原告薛明,男,汉族。被告高彦军,男,撒拉族。委托代理人周玉梅,法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铖利、张志宏、薛明诉被告高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铖利、张志宏、薛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铖利、张志宏、薛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牛铖利、张志宏、薛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拉毛才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