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调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集团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调字第00049号原告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王寨居委会葡萄沟南。法定代表人张晓燕,隆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长海,隆基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被告中铁电气化集团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襄阳市中原路**号。委托代理人张永志,中铁电气化集团第二工程公司襄阳电力集团综合楼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集团第二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作出承诺按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538元,由原告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