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松彬、张志强与张国强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彬,张志强,张国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张松彬,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原告张志强,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张国强,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彬、张志强诉被告张国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彬、张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松彬、张志强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光审 判 员 蒋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梦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