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巡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风林与马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风林,马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巡民初字第29号原告马风林,男,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牧民,住锡市。委托代理人姚素清,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风霞,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锡市。原告马风林诉被告马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是审判员苏伊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风林的委托代理人姚素清、被告马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风林诉称,2007年10月8日被告马风霞向我借款5000元,后又借了13000元,经索要,被告偿还了3000元,尚欠15000元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原告偿还欠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马风霞辩称,借款事实存在,我认可,但无力偿还,而且我与原告还有另外经济官司,待那个案子结了我就偿还。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8日起被告马风霞向原告马风林借款共计18000元,经索要被告偿还了3000元,尚欠15000元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以另案出结果后��还欠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风霞自判决生效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风林借款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伊 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沙其如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