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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岳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岳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周保前,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红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周保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岳池县北城乡三元桥村林前碑退耕还林地内祭祀烧纸时,不慎引燃茅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岳池县林业局、北城乡政府组织人员于当日15时许将火扑灭。经岳池县林业局鉴定,火灾导致4.16公顷退耕还林林地过火,烧死各类树木7488株,其中柏树6948株,桉树540株,折合立木169.45立方米。2014年3月29日岳池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黄某某失火案立案侦查。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岳池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投案。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赔偿补栽树苗工资及灭火人员工资、树苗款共计5000元。2015年3月25日,岳池县北城乡三元桥村民委员会向被告人黄某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森林火灾损失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的谅解书、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苑红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