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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占东与刘东仓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东,刘东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刘占东,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2日。被执行人刘东仓,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浪县人民法院(2014)庄韩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东仓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东仓的银行存款729.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804.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杜江林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彦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