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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某,男,87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杨某,女,79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