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李某,男,87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杨某,女,79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