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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永亮与鄂尔多斯市金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亮,鄂尔多斯市金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刘永亮,男,1964年5月6日,乌兰察布市人,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月宁,该公司董事长。地址:东胜区铜川镇捷通机电城A区六号楼徐工汽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亮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金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亮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永亮负担。审 判 长 白   浩审 判 员 白 睿 娜人民陪审员 张 国 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敖特根巴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