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邓平宗与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平宗,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347-1号申请执行人邓平宗,男,汉族,生于1955年10月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落卜镇河东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5822862-9。法定代表人罗宦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叙永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邓平宗申请执行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赔偿款130107.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550元,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38621元,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邓平宗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上述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划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叙永县河东煤硫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账号中的存款138621元;二、上述款项扣划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的账号内,并注明系“法院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 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