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高继承与桐城市诚名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成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承,桐城市诚名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成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14号原告:高继承,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诚名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成名。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正来,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继承诉被告桐城市诚名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成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继承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继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继承负担。审 判 长 吴跃辉代理审判员 余月红人民陪审员 叶应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家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