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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市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知民终字第00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南路大发市场9号楼。法定代表人查春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芳芳,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马晓瑞,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市金碧辉煌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金碧辉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碧辉煌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芳芳,被上诉人音集协委托代理人马晓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一审诉称,音集协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下称孔雀廊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下称海蝶公司)等22家著作权人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上述著作权人对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并获得以音集协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收取版权使用费用以及以音集协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等权利。本案中,音集协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金碧辉煌公司商谈,要求金碧辉煌公司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以合法使用作品,但金碧辉煌公司一直未交纳相关的版权使用费,且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包括本案所涉在内的音集协信托管理的MTV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认为,金碧辉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及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金碧辉煌公司: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221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32600元;3、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费980元、查档费100元、交通费303元,合计7383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金碧辉煌公司承担。金碧辉煌公司一审辩称:1、金碧辉煌公司的生意比较清淡,音集协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应按照实际使用的包厢数来计算损失;2、音集协主张权利的221部音乐电视作品,有部分并非作品,请法院依法核实;3、对律师费用不予认可。一审法院查明:孔雀廊公司出品的音乐专辑中,《擦肩而过》(版号为: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收录了包括《幸福恋人》、《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曾经爱过你》、《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一个哭》、《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等在内的11部音乐电视作品;音乐专辑《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版号为: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收录了《最炫民族风》、《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相约北京》、《一代天骄》等5部音乐电视作品;音乐专辑《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第一、二辑)(版号均为:ISRCCN-F18-11-608-00/V.J6GDG3482)中收录了《开门大吉》、《大声唱》、《我从草原来》、《策马奔腾》、《寒江雪》、《包容》、《雨后的彩虹》、《爱情码头》、《说谎的流星》、《你是我的唯一》、《一路高飞》、《我不是江南style》、《痛心的决定》、《花枝招展》、《对不起,现在我才爱上你》、《自作多情》、《寸草心》、《深夜地下铁》、《其实我们都寂寞》、《爱有灵犀》、《爱情红绿灯》、《听我说,亲爱的》等在内的22部音乐电视作品。在上述孔雀廊公司出品的唱片专辑封面上均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版号为:ISRCCN-A01-11-374-00/V.J6)中收录了《爱就爱了》等涉案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根据该专辑的包含歌单的内页显示,《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女人》、《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两个人的世界》、《叶子》、《展翅高飞》、《最好的朋友》、《那一天》、《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2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竹书房公司)享有;《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停电》、《我介意》、《星月神话》、《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木乃伊》、《小酒窝》等1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海蝶公司享有;《不顾一切的爱》、《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想像》、《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等1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当然公司)享有;《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你不会回来》、《漂》、《青藏高原》、《情人》、《天空》、《天亮了》、《喜玛拉雅》、《相爱》、《醒了》、《雪》、《雪域光芒》、《原野》等1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麒麟童公司)享有;《地铁》、《风尚征程》、《绝不放手》、《吻我的样子》、《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信以为真》、《牧马人》、《穷浪漫》等1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公司)享有;《国家》、《感恩》、《五星红旗》等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刘媛媛享有。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集协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ISBN978-7-7999-2275-1)中收录了《听见牛在哭》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根据该专辑的包含歌单的内页显示,《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一个人住》、《ANDY》、《撕夜》、《无法阻挡》、《你很好》、《离别》、《惩罚》、《放手》、《幻想》、《你就像个小孩》、《下次如果离开你》、《恩赐》、《相容》、《雨衣》、《哈啰》、《没什么好怕》、《下雨的时候会想你》、《退让》、《小说》、《无能为力》、《爱你比我重要》、《祝你快乐》、《爱字怎么写》、《天涯海角》、《下雪》、《有你才完整》、《活过》、《新家》、《差一点》、《爱上谁》、《人狼》、《还你自由》、《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加油》、《X》、《妈妈的娜鲁娃》、《完美新世界》、《真材实料的我》、《子弹列车》、《害怕》、《天使心》、《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无尽的思念》、《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不死之身》、《爱情Yogurt》、《NowThatShe’sGone》、《杀手》、《K-O》、《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我还想她》、《一个又一个》、《表达爱》、《她说》、《IAM》、《爱笑的眼睛》、《记得》、《没收》、《如果爱忘了》、《好好爱^0^》、《新少女祈祷》、《有没有》、《一样爱着你》、《灵灵》、《雏菊》、《冰冰》、《天使不要开玩笑》、《一生的爱》、《想象之中》、《拆东墙》、《微博控》、《河山大好》、《天龙八部之宿敌》、《幻听》、《Playwithstyle》、《装糊涂》、《伴虎》、《一吻天荒》、《指纹》等89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海蝶公司享有;《Di-da》、《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等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当然公司享有;《一个人的战役》、《候鸟》、《爱过的你》、《是不是爱情》、《小永远》等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华谊公司享有。在上述第一、第三辑流行歌曲经典的外包装封面上,均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另查明,音集协于2008年7月28日与孔雀廊公司、2008年9月5日与华谊兄弟公司、2008年10月9日与刘媛媛、2009年6月29日与麒麟童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当然公司、2010年11月11日与海蝶公司、2011年7月4日与竹书房公司分别签订了授权项目一致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上述权利人将其依法享有的音像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此外,双方约定授权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如上述权利人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未书面提出异议,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孔雀廊公司、当然公司、刘媛媛、麒麟童公司、华谊兄弟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日、2013年6月6日出具声明,认可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授权合同目前均有效;另外,音集协于2013年11月11日再次与海蝶公司签订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三年。另查明:2013年11月12日,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夏少文向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以下简称雨花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3年11月15日20时30分,雨花台公证处公证员陈文慧与公证员陈思祥以及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旭、韩啸驰共同来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香格里拉娱乐会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香格里拉娱乐会所817包间进行消费。在两位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邓旭用该包间的歌曲点播设备先后点播了240首歌曲,并按照邓旭、韩啸驰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播放。期间,由韩啸驰提供自带的摄像机装入雨花台公证处提供的SD卡并进行了格式化操作,格式化完毕后对包间内的电视画面及声音进行了摄像。23时30分,消费结束,邓旭到前台结帐并索取了发票一张,公证员陈文慧将上述摄像用的SD卡及发票原件带回。2013年11月16日,公证员陈文慧将上述SD卡内的录像内容全部复制到公证处专门用于证据保全的移动硬盘,并由其本人将该移动硬盘一直保管带回雨花台公证处,用该公证处的电脑将2013年11月15日在香格里拉娱乐会所817包间内的录像内容刻录为DVD光盘。2014年3月24日,雨花台公证处出具了(2014)宁雨证经内字第151号公证书。经对比,音集协获授权并在本案中主张的221部音乐电视作品与被控侵权视频在相同位置,影音画面内容一致。其中,《我不后悔》、《花样年华》、《死心彻底》、《放手》、《无能为力》、《爱你比我重要》、《爱字怎么写》、《风雨中的美丽》、《那个冬季》、《青藏高原》、《情人》、《天亮了》、《生日心愿》、《子弹列车》、《活过》、《你很好》、《离别》、《ANDY》、《恩赐》、《你不会回来》等2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伴音画面系风景、或电影、或电视剧、或演唱会、或动画、或纪录片、或签售会、或综艺节目等剪辑画面。2006年1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2006年第1号公告,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权收费标准为: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2008年8月1日,音集协发布《关于2008年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公告了全国各地区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其中江苏地区为9.7元/天/终端。再查明:金碧辉煌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查春春,许可经营项目为KTV包厢。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涉案证据保全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以及KTV包间取证消费980元。2013年11月10日,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该所就本案进行诉讼,并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费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权是以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主张权利。本案中,音集协主张权利的221部音乐电视作品中,《我不后悔》等2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伴音画面系对动画、纪录片、影视剧、演唱会、风景画面等的机械记录或单纯剪辑,很难体现作品的构思、摄影等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缺乏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将其归为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其余20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均通过表演、摄影、剪辑与合成等方式构成,无论是在选景还是在创意上,抑或是在剪辑制作上,其视频所展现的内容均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构思,具备独创性的特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归属上,音集协提交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专辑,均作出了著作权归属的声明,涉案的20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分别由海蝶公司、当然公司、竹书房公司、刘媛媛、孔雀廊公司、麒麟童公司、华谊兄弟公司享有。音集协与上述公司及个人分别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法取得了涉案20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著作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相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金碧辉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和放映音集协涉案获得授权的201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音集协及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音集协要求金碧辉煌公司在《姑苏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民事主体的名誉等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本案中,金碧辉煌公司利用涉案歌曲供他人点播以收取费用的营利行为,并未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音集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作品的声誉因金碧辉煌公司的行为受到贬损,故对于音集协要求金碧辉煌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音集协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金碧辉煌公司也未提交其获利情况的证据,故根据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金碧辉煌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金碧辉煌公司经营的店铺规模及可能给音集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损失为100000元。对于音集协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合理费用,根据相关制止侵权行为需要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酌情确定为5000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金碧辉煌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201部作品(作品清单详见附件1)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金碧辉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00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105000元;三、驳回音集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金碧辉煌公司负担。金碧辉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音集协诉讼请求。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对涉案作品被侵权使用的范围酌定过大。音集协的证据仅能证明金碧辉煌公司经营的香格里拉娱乐会所817包厢的歌曲点播设备中含有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不能因此推定该会所全部点唱设备均含有全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一审判决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被侵权使用的持续时间酌定过长。音集协在2013年11月12日对香格里拉娱乐会所817包间点唱设备中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做了证据固定,但这仅能证明在2013年11月12日这一天香格里拉娱乐会所使用了涉案电视音乐作品。而点唱系统需要不断更新,故以音集协2013年取证的时间点酌定认定侵权持续时间不合理。3、一审判决对合理费用的认定过高。金碧辉煌公司与音集协并无关于律师费的约定,且音集协聘请律师是为了更好维护自己权益,并非因金碧辉煌公司的过错而导致其必须聘请律师,故金碧辉煌公司并无支付律师费的必要。音集协发生的合理费用是起诉多家娱乐会所产生的,其不能向所有娱乐会所重复全部主张而因此获利,金碧辉煌公司也不应该为其对他人主张权利的费用承担责任。音集协在二审中辩称,金碧辉煌公司经营场所中的点唱系统确实添加了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歌曲,表明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关于侵权持续时间,金碧辉煌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在点唱系统中添加侵权歌曲的时间。关于合理费用部分,音集协的主张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并无不当。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对金碧辉煌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以及合理支出数额的判决是否适当。本院认为,关于金碧辉煌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金碧辉煌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涉案作品被侵权使用的范围酌定过大、持续时间酌定过长,但其在一、二审均未就其经营场所的包厢数量、各包厢点唱系统内的歌曲内容以及点唱系统何时添加涉案歌曲等事实进行举证。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音集协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金碧辉煌公司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类型及数量、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金碧辉煌公司经营的会所规模及可能给音集协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一审判决酌定金碧辉煌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维权合理费用部分,根据《》第的规定,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音集协虽未能提供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凭证,但本案中其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调查取证并代为参加诉讼的事实客观存在,对于音集协主张的律师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未全额支持音集协所主张的5000元律师费,而是根据音集协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付费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酌定金碧辉煌公司赔偿音集协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该费用包含调查、取证的支出及律师费,所酌定数额并无不当。综上,金碧辉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64元,由上诉人金碧辉煌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