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08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闫××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08960号申请人闫××,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申请人蔺×1,男,1943年10月21日出生。申请人蔺×2,女,1996年1月27日出生。申请人闫××、蔺×1、蔺×2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三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蔺×3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号:×××)账户内所有金额由闫立红继承;2、蔺×3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号:×××)账户内所有金额由闫立红继承;3、当事人之间无其他纠纷,自愿相互配合办理上述财产的支取手续。2015年5月27日,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三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闫××、蔺×1、蔺×2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春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