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湾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金海、钟丽运等与覃金海、深圳市巨呈通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海,钟丽运,覃金海,深圳市巨呈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湾保字第5号申请人刘金海,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申请人刘金海,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委会里波水小组西闸街19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01025211。系刘采灵父亲。广东省博罗县申请人刘金海,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委会里波水小组西闸街19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01025211。系刘采灵父亲。,申请人刘金海,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委会里波水小组西闸街19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01025211。系刘采灵父亲。申请人刘金海,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委会里波水小组西闸街19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01025211。系刘采灵父亲。。系刘采灵父亲。申请人刘金海,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委会里波水小组西闸街19号,身份证号码:441322197601025211。系刘采灵父亲。申请人钟丽运,女,汉族,1982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41322198204285284。系刘采灵母亲。委托代理人吴思源、刘启良,广东通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覃金海,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施立坪村7组42号,身份证号码:422827196805250236。被申请人深圳市巨呈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丽湾商务公寓B702。负责人王学文。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粤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上的集装箱二个,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查明,2015年4月20日13时30分,被申请人覃金海驾驶粤B×××××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东莞市石龙镇往博罗县石湾镇方向行驶,行博罗县石湾镇兴业中路皇庭一号公馆楼盘路口路段时,与刘旺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刘采灵、梁颖鑫、刘贺锐)发生碰撞,造成刘采灵、梁颖鑫当场死亡,刘旺林、刘贺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覃金海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旺林、刘采灵、梁颖鑫及刘贺锐不负事故责任。粤B×××××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粤B×××××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现停放在博罗县石湾镇恒丰停车场,车上有集装箱两个。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吴启贤所有的粤S×××××号牌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惠博法湾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巨呈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粤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吴启贤所有的粤S×××××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巨呈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巨呈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X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粤BLD**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上放置的集装箱二个。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巨呈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X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粤BLD**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上放置的集装箱二个。上述集装箱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友良审 判 员 韦鸿瀚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