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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戚焕臣与于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焕臣,于绍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戚焕臣。被告于绍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焕臣与被告于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焕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70元,合计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戚焕臣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