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戚焕臣与于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焕臣,于绍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戚焕臣。被告于绍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戚焕臣与被告于绍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焕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70元,合计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戚焕臣负担。审 判 长 刘 琪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人民陪审员 于建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