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4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顺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89号龙坤小区C栋10层5号。法定代表人高晶晶,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顺利,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顺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哈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周顺利25000元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余款1663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顺利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申请终结此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4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百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周顺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束超英审判员 李贵滨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