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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夏士滨、喇志军与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士滨,喇志军,刘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23号���请执行人夏士滨,干部。申请执行人喇志军,职工。被执行人刘永贵,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士滨、喇志军与被执行人刘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士滨、喇志军与被执行人刘永贵达成执行和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1770元,执结120645元,未执结141125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贵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