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樊国和与宽城隆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和,宽城隆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樊国和。委托代理人侯健超,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隆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和与被告宽城隆丰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国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宽城隆丰矿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和撤回对宽城隆丰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樊国和负担。审判员  张宝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