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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德法、向立青健康权与向立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法,向立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郑德法。被告向立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法与被告向立青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法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德法负担。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倩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