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德法、向立青健康权与向立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法,向立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836号原告郑德法。被告向立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德法与被告向立青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德法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德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德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德法负担。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伍倩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