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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韩艳峰、仝文义与张振川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艳峰,仝文义,张振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民二终字第00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艳峰,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卫兵,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仝文义,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川,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上诉人韩艳峰、仝文义与被上诉人张振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012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