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铁贵与被执行人孙兴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金某某与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某同意自行排除对申请人金某某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的妨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县人民法院(2014)义民九初字第01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