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孙某某,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惠忠颜,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