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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迟兆玲与青岛东苑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兆玲,青岛东苑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迟兆玲,女,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律师。被告青岛东苑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文,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侯抗胜,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迟兆玲诉被告青岛东苑国际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东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租期内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青岛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兆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