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贾俊江与杨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江,杨加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03号原告:贾俊江。被告:杨加德。原告贾俊江与被告杨加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俊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