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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东法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建兰与谢泽平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兰,谢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东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兰,女,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泽平,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建兰与被执行人谢泽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一、原告谢泽平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李建兰支付经济帮助款1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谢泽平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泽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珠岛花园支行开设的账户3602856901034588465上有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泽平的存款10200元以偿还债务和承担相关费用。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以偿还债务和承担相关费用,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河东法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邓 克审判员  陈丽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成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