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