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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李某,无业。被告: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