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甘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675-2号原告XX,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县城关镇。被告甘淑英,女,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小涧镇。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