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叶求与李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346号原告:马某,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尹杰深,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魏国,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因个人原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7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