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绿九州草坪喷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绿九州草坪喷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大连绿九州草坪喷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霜,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源霖,系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林,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海,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大连绿九州草坪喷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姚念杰独任审判,按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绿九州草坪喷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霜及委托代理人于源霖,被告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广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连绿九州草坪喷播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大连红旗谷下山谷高尔夫球场喷播植草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球场植建草坪并提供技术,植草面积约400,000平方米,工期为当年的4月15日至5月25日,合同金额为700,000元(按实测面积计算),前期播种出苗正常后,被告支付完成工程量50%的工程款;喷播完成50%时,被告支付总工程款的50%;喷播全部结束并验收后,被告支付工程总量到90%的工程款;余10%作为质保金,待全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同时还约定,双方如产生纠纷,经协商不成,可经由诉讼方所在地的法律部门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质量和工期完成了工程,实际施工面积是950,000平方米,总工程款为1,383,400元。被告并未按约定及时给付工程款,至2013年7月26日计给付工程款860,000元。2013年9月9日原、被告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被告还欠工程款522,400元。此外,原告还以相同的条款承揽了被告的两个高尔夫球场喷播植草工程,2012年6月9日被告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还欠工程款569,673元;2015年1月29日被告又在另一份《工程结算清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还欠工程款70,000元。上述三项工程累计拖欠工程款本金1,162,073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62,073元及利息402,249元,合计1,564,322元。被告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数额与事实不符,工程款结算单签订后,被告又支付其80,000元。2、关于明月岛的项目,被告代理人没有参与,具体情况不清楚。3、原告计算利息的方法不对,被告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09年4月5日、2010年6月7日、2011年7月25日签订关于大连红旗谷下山谷、明月岛、广鹿岛的《高尔夫球场喷播植草工程合同书》。2013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大连红旗谷上、下谷植草工程结算单》及《大连绿九州工程款结算清单》(明月岛工地),确认欠付工程款分别为522,400元、569,673元;2015年2月11日双方签订《大连广鹿岛球场植草工程结算单》,确认欠付工程款为70,000元。庭审后,原、被告就《大连红旗谷上、下谷植草工程结算单》进行补充核实,确认被告后续付款80,000元,实际欠款为44,2400元。以上事实有三份《高尔夫球场喷播植草工程合同书》、四被告工程款结算单、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3年9月9日,原、被告关于大连红旗谷上、下山谷工地及明月岛工地进行了工程结算,金额分别为522,400元、569,673元,后双方核实后续付款为80,000元,故两工地工程实际欠款为1,012,073元;2015年2月11日,原、被告关于大连广鹿岛工地进行结算,欠款金额为70,000元,综上合计欠付工程款为1,082,073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被告关于涉案工程的验收证明,以证明工程款的具体应付时间,故关于原告的利息起算时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结算单,说明双方对应付工程款数额没有异议,也应该是被告的付款时间,故本院确认被告应自工程结算单签订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绿九州草坪喷播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082,073元及利息(其中1,012,073元自2013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70,000元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二、驳回原告大连绿九州草坪喷播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39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9,489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深圳市九盛高尔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念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雨欣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源:百度“”